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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开展黑龙江省森林防火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批备案后,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本标委会是在本省森林防火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森林防火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省森林防火地方标准化及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化组织在黑龙江省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标委会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由标委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森林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省森林防火领域的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省森林防火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根据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省森林防火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组织森林防火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情况等提出技术审查结论意见。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森林防火专业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森林防火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森林防火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森林防火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三条  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行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并积极推荐我省地方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省森林防火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森林防火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本省森林防火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本省森林防火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森林防火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受全国森林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托,办理与森林防火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标委会由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本标委会委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职责:

1、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2、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标委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5)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森林防火领域专业技术地方标准的审查,对地方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还可设顾问委员和观察成员。顾问委员和观察成员由标准工作或森林防火领域有关的领导专家担任。顾问委员5名,观察成员人数不限。顾问委员和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顾问委员和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办公室。秘书处所在单位受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组于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之时建立,至标准制修订项目报批之日结束工作。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标委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森林防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地方标准的计划建议,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协调后,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林业局,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局,经协调,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根据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1个月或投票前2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人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局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成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给予对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列支,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省森防火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或本章程上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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